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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管厂纳税人将由环保局核实下单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方管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工作配合”机制迎考
“以前排污费的征收是行政事业性质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征收力度不大,方管环保税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约束更有力,强制性更大。”沈洪涛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过去排污费的征收主体为环保部门,而方管环保税的征收主体转为各地税务部门,且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这让政府有更大的动力和意愿投入污染监控。
沈洪涛同时指出,当前国内对环境监测的体系仍待完善。环保税的落地,需要税务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作为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方管环保税明确提出,“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目前情况下,如何保证企业申报的准确性,成为环保税落地的拦路虎。费改税后,方管纳税人将由环保局核实下单缴费,变为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税,企业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由此成为缴纳环保税的重要依据,但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企业的自我申报缺乏监管和后续处罚手段。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对此曾解释说:“环保税的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复杂。为此,方管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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