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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的化学分析术语
钢的化学成分是关系钢材质量和最终使用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编制钢材,乃至最终产品热处理制度的主要依据。因此,在钢材标准的技术要求部分,往往第一项就规定了钢材适用的牌号(钢级)及其化学成分,并以表格形式列入标准中,是生产企业和客户验收钢及钢材化学成分的重要依据。
①钢的熔炼成分
一般标准中规定的化学成分即指熔炼成分。它是指钢冶炼完毕、浇注中期的化学成分。为使其具有一定代表性,即代表该炉或罐的平均成分,在取样标准方法中规定,将钢水在样模内铸成小锭,在其上刨取
或钻取样屑,按规定的标准方法(GB/T223)进行分析,其结果必须符合标准化学成分范围,也是客户验收的依据。
②成品成分
成品成分又叫验证分析成分,是从成品钢材上按规定方法(GB/T222)钻取或刨取样屑,并按规定的标准方法(GB/T223)进行分析得来的化学成分。钢在结晶和以后塑性变形中,因钢中合金元素分布的不均匀(偏析),因此允许成品成分与标准成分范围(熔炼成分)之间存在有偏差,其偏差值应符合GB/T222之规定。
钢材的成品成分主要是供使用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验收钢材质量使用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做成品分析(用户要求者除外),但应保证成品分析符合标准规定。
③仲裁分析
由于两个实验室分析同一样品的结果有显著差别并超出两个实验室的允许分析误差,或者生产企业与使用部门、需方与供方对同一样品或同一批钢材的成品分析有分歧意见时,可由第三方具有丰富分析经验的权威单位(如中国钢铁研究总院或具有商检资格的检验部门)进行再分析,即称之谓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即为最终判定依据。
方管现货规格
12×1
14×1.5-2.5-3
16×1.5-2.5-4
18×2-4-5
20×2-3-5
24×2-4-5-6
25×2-4-5-6
28-4-5-6
32×4-5-6-8
34x5-6-8
38×4-5-6-7-8-9-10
42×3.5-8-9-10
45×3.5--8-9
48×3.5-7-8-9-10
51×3.5-7-8-9-10
57×3.5-5-10-12
60×3.5-8-9-12-14
63.5×3.5-4.5-9-10-12-14
70×4-4.5--12-15-16
73×4-4.5-9-10-12-15
83×4.5-5-10-12-14-16-18-20
89×4.5-8--18-20
95×4.5-6-8--16-20
102×4.5-5--12-14-16-20
108×4.5-5-10-12-14-18-20-22
114×4.5-5--12-14-18-20
121×4.5-5--12-14-16-20
127×4.5-5-10-12-14-16-20
133×4.5--14-16-18-20-25-30
140×5-6-7-12-14-16-20-22
146×4.5-6-16-18-20-25-30
152×4.5-6--16-18-20-25-30
159×4.5-6—14-16-22-25-30
168×8-14-20-2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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